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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中甄别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对三名当事人依法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



原告周江、周河、周湖系江河湖服饰公司(案件第三人)的股东,曾合计持有江河湖服饰公司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0万元。三原告控股期间,因江河湖服饰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三原告拟吸收被告大海实业公司成为服饰公司的新股东。



➤ 三原告诉称

2015年末


江河湖服饰公司增资至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由大海实业公司认缴出资174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


三原告又与大海实业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三原告剩余股份全部转让给大海实业公司,股权转让款为260万元。

之后


三原告配合大海实业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江河湖服饰公司变更为由大海实业公司100%持股。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大海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未履行增资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三原告认为,大海实业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2016年1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


案涉股权转让事宜,系三原告第三次在上海青浦法院起诉。前两次诉讼均因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按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曾签订过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是真实的协议,标的额为4000万元,另一份为备案用的协议,标的额为260万元,第一次起诉时是按照真实的协议,并且陈述了被告已经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事实。


第二次及本次起诉时,三原告出具的都是备案用的协议,向法庭隐瞒了与被告签订的真实协议,并且虚假陈述被告从未支付其股权转让款。本案中,经过教育,三原告承认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主动向法院出具具结悔过书,对案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三原告未向法庭陈述真实事实的行为,已妨害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对三原告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  法官认为


案件主审法官陈强提到,案件系股权转让纠纷,通常所涉争议财产金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属于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常涉及因变更股权登记需缴纳相应税款等,存在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与双方协商的真实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的情形。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亦可能存在直接向案外人支付以清偿公司债务等不易查明支付事实的情况。鉴于此,相关当事人易存在侥幸心理或被利益诱惑,通过虚假诉讼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案件中, 三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隐瞒重要证据的行为,应属于虚假诉讼。三原告的行为虽然并未主动伪造及毁灭证据,但其隐瞒了包含真实股权转让价款及履行方式的本案争议关键合同,并将被告已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事实陈述为从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典型的隐瞒真相,欺骗法院的行为,可认定为捏造事实。


捏造事实既可以通过虚构事实,也可以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实现,两种行为方式均可以导致欺骗法院、实现非法目的的后果。且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刑事羁押中难以举证,基于原告提供的事实将会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故三原告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予处罚。



上海青浦法院将继续通过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流程,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等手段捏造案件事实;主动检索案件所涉证据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谨慎认可当事人的自认事实,重点审查矛盾陈述,全面调查案涉重要事实等手段,精准防范并甄别商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发生,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主审法官 | 陈 强

撰稿 | 唐诗婕

编辑 | 朱晶晶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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